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QQ咨询:

邮箱:@qq.com

执业证号:13201-1995-1044-9835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南京市看守所西500米,万达广场北)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推荐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兼职不能直接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90

兼职一般是指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在业余时间内,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工作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兼职劳动的存在必须以不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为前提。 劳动者从事兼职劳动必须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第一,“劳动义务”和“忠实义务”。这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两项义务,是劳动法律关系建立目的的必然要求。因此,劳动者必须根据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承担提供劳动的义务,并衷心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其次,为保障企业合法利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些类型的兼职加以了限制。比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法》、《公司法》禁止国家公务员进行兼职;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等。 虽然相关法律对劳动者兼职做了限制,但用人单位也不可滥用这些禁止权力。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运用应该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兼职,兼职行为被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内,那么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如果单位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了影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由单位对造成的影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举证不利的后果。第三,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是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曾对劳动者指出过不要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没有“指出”过的证据,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也属违法。
    
    
    所涉法条: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后,只能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对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所造成的单位损失应否赔偿?
    如果劳动者因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生产活动而受到一定处罚,如扣发奖金等情况,劳动者还可以接受。但谈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时,很多劳动者是难以理解的。所以,对于一些可......

·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对劳动合同效力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

·试用期内辞职需要承担培训费吗?
    根据《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服务期协议均合法、有效。Jack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的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培训费
    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

·兼职不能直接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兼职一般是指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在业余时间内,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工作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

·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
    “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竞业禁止”条款如果适用面太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