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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职需要承担培训费吗?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79

根据《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服务期协议均合法、有效。Jack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的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应被任意剥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试用期约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设立试用期的,均享有在试用期内的法定权利。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双方的服务期协议并不能限制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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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竞业禁止”条款如果适用面太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