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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24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书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劳动者在工作很长一段时间后,也不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有时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够,不知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能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等到劳动纠纷出现以后,很多劳动者就会面临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能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因而,我们只能从其他的证据着手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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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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