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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间借款,如何判断借款是否用于个人经营活动(6)
        对于借款是否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可以参考以下情形加以判断:(1)投资的财产是否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如本条规定情形下的借款,在交付给借款方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即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借款方的个人财产;(2)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3)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完全由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是否参与经营管理;(4)投资开办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例如,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投资开办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作为法人,其财产应当与出资人的财产以及出资人夫妻的共同财产严格分开,公司经营活动的收益除正常分红派息外均应属于公司所有,如果作为非出资人的夫妻一方经常为其个人或家庭生活使用、处分公司财产,那么,就不宜认定该经营活动是夫妻一方个人...


  • ·分居满2年,就可以自动离婚吗?(6)
        不可以。合法的婚姻不能自然解除,只能通过法定途径予以解除。我国离婚的途径包括两种,一种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一种是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又包括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符合该情形的,婚姻并非自动解除,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通过诉讼途径离婚。


  • ·夫妻一方驾车撞伤他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6)
        肇事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是肇事车辆的家庭共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另一方作为肇事人之妻属适格主体,法院判令另一方对肇事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后果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 探望权如何保障?(7)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按月给付是一方收入较为稳定,按月给付更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给付是一方收入不稳定或者居住地不固定,可能存在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也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发生探望权纠纷,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进行协商,无法协商一致时,尤其在直接抚养一方无故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如果直接抚养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


  • ·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的方式(7)
        1、公房承租人之间以无偿或有偿方式互换公房承租权。公房承租权互换限于使用权和使用权之间,公房承租人之间以结算差价的方式互换承租权,也就是说,双方在住房面积、位置、结构、朝向、设施、成新、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差异,由交换一方向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自行议定。2、公房承租人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公房承租权交换住房产权,即承租人可将公房使用权作价,通过补差价的方式购买私房、商品房。取得原公房使用权的私房主或开发商成为新的承租人,原公房性质不变。3、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公房使用权。公房承租权直接转让,指的是公房承租人可将其公房使用权直接转让给他人,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承租人转让其公房使用权后,取得相应价款;受让方购买到公房使用权,成为新的承租人,原公房性质不变。4、公房转租...


  •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7)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4)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上述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 ·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如何计算?(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证明社会保险已不能补办,这是请求的前提。根据现有的社保政策,一般情况下达到退休年龄的社保均无法再补办,在实务中也有判例表明,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直接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再履行向社保机构的补办程序,但本案中刘某玲通过信访的方式取得了社保机构出具的无法再补缴社保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个法律条文是规定劳动者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较为明确的依据,但是由于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却又比较笼统,例如没有...


  • ·有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经济帮助(7)
        一般而言,婚姻关系的解除即意味着夫妻双方彼此间法律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只在子女抚养费给付、探望权行使等方面存在联系。但早在1980年《婚姻法》第33条中就已经规定离婚经济帮助的内容。后在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42条以及《民法典》第1090条中得到延续。之所以规定离婚经济帮助,主要是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维持这个婚姻共同体作出了努力,其中就包括个人的自我损失和自我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法律则要求另一方尽到扶助的责任,将道德上的义务上升为法律,因为我们不能排除一方的生活困难可能是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利益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造成。离婚经济帮助与离婚经济补偿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而另一方又有负担能力;后者则要求主张经济补偿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7)
        关于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社保行政部门实际执行的具体规定确定。劳动者请求法院支持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当明确其社保待遇损失的金额及计算方式,具体应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咨询。《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


  •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证明社会保险已不能补办,这是请求的前提。根据现有的社保政策,一般情况下达到退休年龄的社保均无法再补办,在实务中也有判例表明,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直接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再履行向社保机构的补办程序,但本案中刘某玲通过信访的方式取得了社保机构出具的无法再补缴社保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个法律条文是规定劳动者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较为明确的依据,但是由于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却又比较笼统,例如没...


  • ·未缴社保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怎么赔偿(7)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以保证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社会保险费补发到工资中,而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因乙公司未为钱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钱某无法享受养老保...


  • ·新冠疫情下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7)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一种外来的不可抗拒的力量,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以及如战争等社会现象,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具有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的特点,在各国法律中一般都作为民事免责事由。判断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应从疫情及政府管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所属行业、合同标的、履约时间、履约地点、所在地防控措施严格程度,与疫情严重地的关系密切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确实属于基于外来因素而发生的,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防治行政措施的采取,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一般可认定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因受本次...


  • ·劳动者对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所造成的单位损失应否赔偿?(8)
        如果劳动者因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生产活动而受到一定处罚,如扣发奖金等情况,劳动者还可以接受。但谈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时,很多劳动者是难以理解的。所以,对于一些可预见的情形,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下来,有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写入合同,也就避免了以后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形,从而能更好的公平、公正、合法的处理好双方的纠纷。《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参照此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定...


  • ·申请证据保全人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的,是否属于申请证据保全错误而须承担赔偿责任?(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们认为,申请保全人因其申请证据保全错误,给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二者之间形成的是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所谓“申请证据保全错误”,是指申请人对证据保全错误结果的形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情形,亦即在对因证据保全错误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的具体认定上,应当适用过错责任作为其归责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要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尽到民事主体的一般注意义务,即使其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人也不必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保全人在申请证据保全的过程中,如已经尽...


  • ·第三人“善意”状态的时间节点(8)
        从日常生活经验可知,房地产转移登记流程需要一段时间,不可能瞬间完成。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0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在确定第三人善意的时间节点问题上,至少有提出登记申请的时间、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的时间以及完成登记的时间等可选项。我们认为,将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的时间点设定在记载于登记簿时更为合理。理由在于:(1)《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因此,以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作为判断善意的时间点更符合《民法典》的立法本意。(2)申请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的时间节点过于提前,不利于夫妻另一方权益保护。虽然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交易安全所设,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真正权利人所有权的...


  • ·离婚协议能否约定管辖法院(8)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它本质上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而签订的特殊协议,对协议双方的婚姻、子女抚养等重大人身权利产生直接影响,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协议,因离婚协议发生纠纷,不属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约定管辖。离婚纠纷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但是,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做了有限突破:如果夫妻一方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是可以由原告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而夫妻双方均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则又回归到“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离婚案件的被告以离开户籍地形成经常居住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并不必然成立,还要审查原告是否离开户籍地,原告户籍地是否...


  • ·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系无权处分,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8)
        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是否有效?若有效是否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保证合同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其在未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的,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如何认定夫妻另一方是否同意(8)
        《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可知,共同共有人要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将该条适用到夫妻共有关系中,则意味着夫妻一方要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应经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夫妻另一方同意。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存在一个很难把握的事实认定即为夫妻另一方是否同意该出售行为。对此,我们认为,在具体认定夫妻另一方是否同意时需要注意:第一,如何认定夫妻另一方是否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法律框架内的同意即为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向他人发出的表示,据此向他人表明,根据其意思,某项特定的法律后果应该发生效力。反映到日常生活中,夫妻另一方同意其配偶对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进行出售,可有书面、口头、电话和电子数据等多种意思表现形式。对此,第三人只要在诉讼中能举证加以证明即可。但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也存...


  • ·空置的房屋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8)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用性特点,比如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这些是物业公司为所有业主提供的服务,并非是针对一个人的。所以,即使房子空着没有住,但依然是享受了物业服务的,理应缴纳相应的物业费。也有部分城市出台了空置房屋减免部分物业费的相关规定,如房屋空置只需要缴纳20%的物业费等地方性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地方性法规都会载明“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等内容,此时如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房屋空置仍需全额缴纳物业费,业主就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不再适用《物业管理条例》。


  • ·离婚案件中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8)
        以下四种情况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高利转贷”“职业放贷”是违法借贷行为,合同的效力问题(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对“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依法认定其无效。推动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依法否定规避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合同条款,对变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套路贷”、催收非法债务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


  • ·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按《民法典》合同编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约定处理?(8)
        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夫妻之间赠与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民法典》赠与合同一章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民法典》合同编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


  • ·工伤保险条例时间效力如何认定?(8)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据此,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自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从业人员应当自发生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应从该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


  • ·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主体如何认定?(9)
        《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所以,我国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只有用人单位。  其次在缴费率方面,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主体如何认定?1.要求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者,必须事先定期、如数缴纳生育保险费,且必须缴足法定时间。一些国家规定,女职工至少应在分娩前的6个月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在怀孕的10个月中有6个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记录,或者在生育前2年中有10个月生育保险缴费的记录。生育保险具有短期特点,所以,生育保险的缴费也是短期缴费。2.要求工作达到规定期限,即被保险人必须在产前达到投保所规定的时间,或者从事工作若干期限,方有获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如法国规定,产后可以得到10个月保障,且在这年之前12个月的头3个月内受雇200小时,...


  • ·离婚后一方将孩子改姓 对方诉请恢复(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如所取名字未违背公序良俗,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将婚生子女的姓氏变更为继母或继父姓氏的,一般不会支持恢复。


  • ·失业保险金能否折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
        根据《劳动合同条例》第4章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在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李某在该厂工作了7年。单位应支付给李某相当于其本人7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其次,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应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本案中该厂已经为李某等职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并向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备案。根...


  • ·对于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实施占有属于合法占有吗?(9)
        本案买受人是基于合法有效的《购买协议》占有案涉商铺,案涉商铺虽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其系根据出售方的交房通知正常办理接房手续。其次,买受人接房后将案涉商铺出租,可以证明案涉商铺已经具备了正常使用的条件,故可以认定买受人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 ·怎么确定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9)
        法院认为的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当事人仅提交了部分施工协议等材料,但未能提供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记录、工程签证单、领款单、工程请款单、月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材料报验单、工程验收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凭证材料,以证明其进行施工、请款并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独立进行工程结算等事实的,无法认定其系实际施工人。


  • ·父母给婚后子女购房等出资行为性质的如何认定认定(9)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子女只需被动消极接受赠与财产,无须作出其他积极行为。而借贷合同是双务合同,借贷人要承担返还借款的积极行为义务。故当出资行为性质不明时,将出资为借贷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比将出资为赠与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子女一方更符合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此种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一致的。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此外,...


  •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9)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


  •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先后作出两个答复:(1)《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就该答复的理解,首先要注意该答复仅是针对具体个案的答复,并非司法解释。其次,从文义解释来看,并不是对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待遇的所有问题都适用,有些情况未包括在内。例如,第一个答复中规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形是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和已缴纳工伤保险费。显然,这里的离退休人员不包括已达到法定退...


  • ·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条款是否合法有效?(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作为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之一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限制,对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规定得相对宽泛,但对于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仅在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进行罚款或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示规定。


  • ·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发票为先履行抗辩事由拒绝支工程款(9)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题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成为违约教济权。审判实务中,发包方通常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事由。建设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义务与开具发票...


  • ·离婚协议书中“净身出户”如何理解的问题(9)
        “净身出户”,是指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因此,一方在离婚协协议书中自愿作出“净身出户”的意思表示,从文义上理解,就意味着其自愿放弃要求分割任何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如果在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将争议财产约定归被另一方所有,但双方离婚时,一方就已经知道其存在,并且办理了登记,应属于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后,争议财产亦由另一方占有、管理、收益,因此,一方作出“净身出户”的意思时,就包含了不能带走争议财产的意思。


  • ·工伤伤残赔偿月平均工资是指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9)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因此,我认为,月平均工资应当是指劳动者应发工资,而不是到手工资。


  • ·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另一方是否可以请求撤销婚姻(9)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是由我国原婚姻法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它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民法典对何谓“重大疾病”并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多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学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 ·公租房拆迁时同住人的认定(9)
        1、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公租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2、其他住房,仅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公租房、福利分房、部分出资的福利房、单位补贴过半的商品房、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公房被拆迁后的安置房(包括出资很少的产权房)。3、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 ·个人股权转让报税(9)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了7种股权转移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权转让收入、原值进行了更加具体的界定,并明确指出受让方为个人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并负有事先报告义务。(一)股权转让的征税范围67号文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该公告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所达成处分协议如何认定?(9)
        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许多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宜签订处分协议,包括劳动报酬的支付以及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进行一次性解决。从该类协议的性质来看,处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达成的合意,是对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或终止后双方权利义务的处分和安排。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均应受协议内容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处分协议时,应当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经充分协商后签订。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处分协议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


  • ·离婚的方式(9)
            离婚有两种方式:    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nb...


  • ·婚姻无效是否可以调解、撤诉(9)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 ·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后果(9)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


  • ·家庭暴力需要承担的责任(9)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应如何履行抚养义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9)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通过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这一义务,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均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在判决变更时,一般考虑以下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 ·子女抚养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变更?(9)
        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明显不够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难以满足今后的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父母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有: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抚养能力;因犯罪被收监,无力给付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部分或全部的。但是,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 ·应当准与离婚的情形(9)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有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经济补偿(9)
        《民法典》虽然通过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针对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制度设计对有过错一方予以经济性惩罚,但并不意味着有过错方在特定情形下,不可以提出经济性补偿或者经济帮助的请求。在司法实践中,至少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考虑对有过错方予以支持: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婚姻法》第40条就已经有规定,其实质是对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得经济地位较低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其并非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但其适用的前提之一是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而不适用于法定财产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共同制。理由在于后两...


  • ·用录音录像立遗嘱应注意哪些?(9)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因此,在通过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时,应当注意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通过录音设备、录像设备对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声音、影像完整录制和保存,同时保证原始载体的完整性。比如通过录音笔录音或者通过手机录像,既要保证录制设备完好,也要保证录音录像文件无修改编辑等操作。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录像遗嘱还需要录制遗嘱人和见证人清晰完整的正面肖像。(2)录音录像遗嘱录制过程中需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保证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见证人应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3)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有指定的内容。例如在录音或者录像的开头必须由遗嘱人宣示所录内容为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录音...


  • ·合同效力是否影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9)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相当部分是承包人应当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相关,不与合同效力直接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 ·未依法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就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严格坚持了劳动法理论当中的“双适格”理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而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里的适格主体。《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 ·离婚抚养权(9)
        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


  • ·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9)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应被理解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变更形式不能认为其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经客观形成的合意无效。只要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违法且经过一定期间劳动者未提异议的。就应当对这种变更行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评价,否则亦有可能严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据此,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合同变更采取口头形式符合我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现状,同时对于那些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通过口头变更后履行了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确认其效力,防...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是否有效?(9)
        确定员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和待遇,目前主要是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理论上来说,停工留薪期期限应当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之日起,至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之日止。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员工的伤情无需停工治疗也无需评残,有时候...


  • ·夫妻另一方无权追回家庭共同生活用房(9)
        夫妻另一方是否可追回房屋的问题上,最早并未根据房屋用途作出区分对待。有专家提出应规定例外情形,即夫妻另一方可以追回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房屋。其具体理由是:(1)生存居住权是基本人权,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后,如果还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则会出现夫妻另一方无家可归的结果。这一结果明显有碍社会善良风俗。(2)国外立法有先例规定,例如,在德国、美国等国相关法律中,家庭共同住房是排斥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我们认为,“家庭共同生活用房”的概念表述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如果出现第三人耗尽所有财产仍无法取得房屋,而放任夫妻另一方以所谓家庭共同生活用房为由追回别墅、公寓等豪华住宅,则明显与社会一般观念不符。再加上“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本身是一个主观判断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故很难在司法...


  • ·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9)
        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不属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起诉要求补缴,法院不予审理。劳动者在工作满一年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予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当予以赔偿。《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


  • ·当事人未经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9)
        再审申请人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故二审法院以其未提起上诉为由对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其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其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


  • ·小孩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了,父母还需要继续抚养他(她)吗?(9)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是,也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1)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但因子女尚未成年,父母仍因对其给付精神上的关心和抚育。(2)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有抚养的义务。总而言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无条件的,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


  • ·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9)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考虑到配偶一方往往没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非所有担保之债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要考量该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


  • ·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9)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与对方家庭成员关系无法调和、夫妻双方对是否生育存在严重分歧,等等。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当其主张为借款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9)
        最高人民法院在《的理解与适用》进一步明确“父母没有明确证据的不予支持借款关系。”1、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如果双方对此款项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2、要注意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如果父母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子女财产分别所有,其债权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3、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父母主张出资为借款的,该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因此,对于涉及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其购房的款项是不是借款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两个思路处理:一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父母不能举证证明为借款的按照赠与处理。


  • ·离婚时,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尚未取得房产证,可以主张分割吗?(9)
        11.离婚时,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尚未取得房产证,可以主张分割吗?可以,但因房产尚未取得合法的所有权证件,故人民法院不能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房产已经交付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离婚后房产由谁居住使用。在房屋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


  • ·周末单位必须要安排职工休息吗?(9)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星期六、星期日并不必然为休息日。只要企业能够满足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那么都不违反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当然,如果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 ·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9)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受害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受害人轻微伤,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加害人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且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相关损失。


  • ·小产权房是否可以继承(9)
        一是经过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的土地、规划、建设环节审批,建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城中村改造房;其二是未经过任何国家相关部门和环节审批,建设在租用土地或非法侵占的土地上的房屋。第一类房屋,从取得主体划分有两种:一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即本村村民,通过出资购买或者置换取得;一种是非本村村民(通常是城镇户籍人口),其出资购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房屋。第一种: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之规定,因小产权房屋未取得产权登记,基于此,法院认为,关于该房屋的权属问题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则继承纠纷中法院不予处理。第二种: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


  • ·离婚时,能主张分割土地补偿费吗?(9)
        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该款具有身份属性。夫妻一方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能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也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分配对方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如果夫妻双方均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双方或家庭承包户的土地补偿费已发放到夫妻一方账户,能明确户内每一成员应得数额,且无争议的。那么,夫妻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按各自应得份额进行分割。如果家庭承包户成员包括除夫妻外的其他成员,且户内成员就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存在争议的,那么因该土地补偿费涉及案外人的权益,不能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共有纠纷或承包地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予以解决。


  •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9)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可以在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案件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在起诉前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独立的诉讼理由向法院提出申请。


  • ·要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9)
        该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即该离婚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1)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具有下列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①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被宣告失踪;②原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监禁,但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③原告在住所地居住,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3)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4)如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


  • ·发现小孩不是自己亲生的,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吗?(9)
        可以。在亲子关系被否认前,对非亲生的小孩进行抚养,往往是被欺骗而进行的抚养,故属欺诈性抚养关系。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因受欺诈人实际并无抚养义务,其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对小孩的生父母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所以受欺诈人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也可以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上班身体不适,下班就医救无效死亡且48小时内能否认定工伤(9)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回家之后突发疾...


  •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的法律后果?(9)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既不办理结婚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该行为虽然不构成重婚,但依然属于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是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 ·离婚时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归属哪一方?(9)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法院基本会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全额出资的一方,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以房屋价值为基数按照法院确定的双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