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QQ咨询:

邮箱:@qq.com

执业证号:13201-1995-1044-9835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南京市看守所西500米,万达广场北)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推荐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谁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25

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如某酿造厂委托作者创造“酒歌”或者某人委托作者为自己创作回忆录,通过这种形式产生的作品,属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作品不同于职务作品,其根本不同是:一、委托作品是受委托人依据委托人的意志,按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创作的,而职务作品则是作者的创作是在履行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是为具体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创作的;二、委托作品的创作人与其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没有职务、工作关系,而职务作品的创作者的创作则往往与本职工作有直接关系。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谁
    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如某酿造厂委托作者创造“酒歌”或者某人委托作者为自己创作回忆录,通过这种形式产生的作品,属委托......

·邻接权——表演者的权利、义务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的规定,表演者应履行取得许可和支付报酬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

·权利解读——修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了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修改权,即对著作权人创作的,已发表或者没有发表的作品享有修改的权利,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的修改......

·图书出版人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图书出版,出版人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出版人出版图书的期限、数量、质量和应支付的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

·特定人物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著作权归作者以外的情形,但没有规定“当事......

·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有哪些
    著作权法将录像分为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两种。智力创造性强的为录像作品,录制老师的讲课等智力创作简单的为录像制品。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

·邻接权——广播电视播放者权
    广播电视播放权,是指广播电视部门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进行营利性转播、录制、复制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