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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作时间发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602
一、突发疾病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各种情形,综观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之所以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工伤索赔权,就在于其受伤系与职工工作具有紧密联系性,所以,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工伤也必须满足法律立法宗旨,也就是说,其必须与单位工作有密切的联系,即导致死亡的突发疾病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这里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有其具体含义,“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或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地点”是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但不仅限于此,我们对于工作地点应当予以扩大解释,它除了职工日常工作的地点外,还包括因工作需要而前往的其他地点。
本案中的刘某某在公司负责汽车的焊接工作,其突发脑溢血致死也是在从事电焊工作的过程中,所以导致刘某某死亡的突发疾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符合该条件的规定。
二、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里的疾病与工作原因没有关系,如果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心脏病以及其他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使与工作没有任何关系,也应视为工伤。另一方面,如果其疾病是由于工作原因所导致的,那么这就符合职业病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据职业病的规定认定工伤。
本案中的刘某某系突发脑溢血死亡的,其疾病并非工作原因所致,所以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予以工伤认定。
三、必须因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工伤必须当场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这是该情形认定工伤的时间要求。如果只要因突发疾病死亡就视为工伤,这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并且会极大地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设定时间要求是《劳动法》公平精神的体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这样的规定不但有利于责任认定和法律的实际适用,为法律的实践提供可操作的标准,而且也有利于劳动者伤后救济权的行使,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
本案中的刘某某在工作时突发脑溢血,随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从时间上评析,其死亡是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所致,所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2项关于时间要求的规定。
综合以上三个要件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刘某某的突发疾病致死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所致,符合视为工伤认定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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