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QQ咨询:
邮箱:@qq.com
执业证号:13201-1995-1044-9835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南京市看守所西500米,万达广场北)
推荐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变更孩子抚养费的情形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49
支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支付的数额标准
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主要由以下3个方面的考虑因素: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支付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判决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在每月固定的期限内将抚养费打入固定的帐号。因此离婚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抚养费的数额、支付的日期、打款的帐号等事项。
抚养费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养费变更的情形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在给付一方实在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之下,也可以请求法院免除自己对孩子支付抚养费。[王克曼,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其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且事关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
·离婚抚养费的给付时间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返还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
·变更孩子抚养费的情形
支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
·离婚时为争孩子不要抚养费,事后反悔了还能再主张吗?
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前提应为子女“必要......
·监护人在未成年人致人伤害时的责任、子女姓名的决定权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就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的监护是以保护抚育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不仅表现为权利,而且更多的表现为义务,在赋予父母管教和......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支付的数额标准
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主要由以下3个方面的考虑因素: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支付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判决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在每月固定的期限内将抚养费打入固定的帐号。因此离婚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应明确约定抚养费的数额、支付的日期、打款的帐号等事项。
抚养费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养费变更的情形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在给付一方实在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之下,也可以请求法院免除自己对孩子支付抚养费。[王克曼,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其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且事关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
·离婚抚养费的给付时间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返还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
·变更孩子抚养费的情形
支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
·离婚时为争孩子不要抚养费,事后反悔了还能再主张吗?
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前提应为子女“必要......
·监护人在未成年人致人伤害时的责任、子女姓名的决定权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就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的监护是以保护抚育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不仅表现为权利,而且更多的表现为义务,在赋予父母管教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