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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非注册服务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21
商标的非注册服务包括:
1.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
2.变更: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商标服务中心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3.转让: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4.注销:是指商标注册人自动放弃商标权,商标依法被注销。
通常有以下三中情况:
1.商标注册人由于改变商品的名称、标记或其他多种原因不再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向商标注册机关提出自愿放弃该商标的专用权;
2.注册商际有效期满至宽展期(6个月)已过均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被驳回的;
3.因企业关闭或继承人死亡,在法定时间内无人要求继承的。
5.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商标法》第40条第3款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7.补正: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中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目的是使修改后的商标注册申请能够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如果申请人没有按照商标局指定内容补正的,则分为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如果修正商标或者修正申报商品都能使商标申请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申请人有选择的权利;如果申请人选择了与商标局审查意见书不同的修正方式,但是修正后能够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不能以没有按照指定内容修正为由予以驳回,商标局只能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作为驳回理由。
8.申请撤回:已经办理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可以在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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