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QQ咨询:
邮箱:@qq.com
执业证号:13201-1995-1044-9835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南京市看守所西500米,万达广场北)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贪
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均构成贪污犯罪的主体,但如何确定“委托人员”与“委派人员”,“委托与委派”有何不同,一直是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一、委托关系的界定 委托,顾名思义系指“请人代办”。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来看,该文中的“委托”系指国有单位将国有财产托交给某人经营管理,是一种严格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委托”。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一是委托主体(即委托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委托权限的有关单位。二是被委托人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在...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为本罪的主体。刑法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九十三条对贪污罪的主体进行了罗列式的说明,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界定贪污罪的主体仍旧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国家机关如何界定?党委机关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如何理解“委托”?口头委托或一次性委托是否能作为刑法意义上的委托?如何理解“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 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应...
犯罪终结阶段(全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尚未被揭露出来的阶段)犯罪人既有作案后的恐惧心理,也有成功后的满足。 1、恐惧心理。贪污贿赂犯罪人作案后的恐惧心理往往要比作案时更加强烈,犯罪人地位越高,罪行越重,心理负担越大。许多人作案后担惊受怕,疑神疑鬼,到了草木皆兵的程度。贪污贿赂犯罪人的这种恐惧心理,不仅包括害怕案发后受到法律的制裁,更害怕犯罪行为被揭露出来,给自己几十年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名誉、地位以及家庭带来严重危害。 2、逃避心理。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施阶段,贪污贿赂犯罪人主要考虑使自己的犯罪意图得到实现,而在终结阶段,犯罪人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反应,多的是考虑干方百计地逃避打击。主要表现在,一是努力回忆作案时的每一个细节,寻找可能出现的疏忽和遗漏,想方设法加以弥补;二是积极伪装,遮...
一、概念及其构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信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