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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杀

  •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证明社会保险已不能补办,这是请求的前提。根据现有的社保政策,一般情况下达到退休年龄的社保均无法再补办,在实务中也有判例表明,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直接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再履行向社保机构的补办程序,但本案中刘某玲通过信访的方式取得了社保机构出具的无法再补缴社保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个法律条文是规定劳动者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较为明确的依据,但是由于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却又比较笼统,例如没...


  • ·未缴社保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怎么赔偿(5)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以保证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社会保险费补发到工资中,而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因乙公司未为钱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钱某无法享受养老保...


  • ·劳动者对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所造成的单位损失应否赔偿?(6)
        如果劳动者因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生产活动而受到一定处罚,如扣发奖金等情况,劳动者还可以接受。但谈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时,很多劳动者是难以理解的。所以,对于一些可预见的情形,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下来,有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写入合同,也就避免了以后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形,从而能更好的公平、公正、合法的处理好双方的纠纷。《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参照此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定...


  • ·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如何计算?(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证明社会保险已不能补办,这是请求的前提。根据现有的社保政策,一般情况下达到退休年龄的社保均无法再补办,在实务中也有判例表明,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直接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再履行向社保机构的补办程序,但本案中刘某玲通过信访的方式取得了社保机构出具的无法再补缴社保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个法律条文是规定劳动者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较为明确的依据,但是由于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却又比较笼统,例如没有...


  •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后,其贬值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呢?(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是这样答复的: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若待售车辆在物流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受到损失,受害方有权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如果不是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且维修后并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对受害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


  • ·用人单位对严重失职的劳动者可否予以辞退?(8)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的岗位职责,确定好具体的职责标准并对其进行详尽描述。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告知,或者召开会议、组织培训进行告知并制作会议、培训记录让参加的劳动者签字确认已知悉会议、培训内容,还可以在通过法定程序制...


  • ·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8)
        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本质上属于财产侵权损害赔偿。但考虑到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因婚姻关系带来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特殊性,在审判实践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1.夫妻一方适用本条请求赔偿损失应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民法典》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作为原则,夫妻约定作为例外,在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也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从来源到归处一般都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这无疑使得婚内赔偿对一方的经济补偿性失去了原本意义。而且,如婚内赔偿不以离婚为前提,势必在赔偿后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不利于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固。因此,一般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能向夫妻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对此,本解释第88条也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只有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才能请求另一方赔偿损失。基于上述理由以及司法解释指导思想...


  • ·失业保险金能否折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
        根据《劳动合同条例》第4章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在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李某在该厂工作了7年。单位应支付给李某相当于其本人7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其次,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应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本案中该厂已经为李某等职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并向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备案。根...


  • ·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故意或过失不签订劳动合同,事后能否据此主张双倍工资补偿?(1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应考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如果是其他原因包括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可归责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要求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不能主张二倍工资。在公司已明确发出为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指令后,其不与自己签订,事后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来主张双倍工资,是不会获得支持的。因为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须用人单位在主观上有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


  • ·缔约过失责任(18)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前提是企业在签约过程中有不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1、恶意磋商行为。很多经营者认为,合同没有成立之前的行为就不受约束,甚至将利用恶意磋商贻误对方的商业竞争时机视为很好的竞争手段。企业经营者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磋商,贻误对方与他人合作的机会,这种方式的恶意磋商活动将使企业面临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2、应当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这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原因,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经营者认为对方没有询问就不必向对方说明物品瑕疵或权利瑕疵,或者经营者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瑕疵,该法律风险体现在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之中。缔约过失责任...


  • ·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21)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预见的主体是...


  • ·保险理赔中财产损失的计算(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以下简称财险条款)第十三条进一步具体规定了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情况各自的赔偿方法:(1)全部损失(略);(2)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对,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在投保时或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价值可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      &...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 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8)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    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五日         ...


  •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28)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在客观方面有一定的共同点,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但造成死亡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则是不相同的。故意伤害致死是由伤害行为引起的,行为人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但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更不存在杀人的故意,只是行为人缺乏必要的注意,在实施某种危险行为时发生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伤害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要查明行为人有无伤害的故意,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特别是在一推一搡、一巴掌、一拳头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认定有无伤害的故意则更加困难,而这又无法在理论上提出任何具体的判别标准,只能从一系列表现为外部的各种事实特征去分析,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心理状态、案件的起因、使用的工具、打击的...


  • ·钱款被偷,委托人的损失由谁赔偿?(50)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有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这个案件中,梅小姐给了谭小姐8000元现金委托谭小姐在香港帮她购买化妆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定义,所以梅小姐与谭小姐构成委托关系。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例中,梅小姐和谭小姐之间并没有约定委托报酬等事项,所以属于无偿的委托合同。所以只有在谭小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致使8000元损失的情况下,梅小姐才可以要求谭小姐赔偿损失,否则...


  • ·篡改遗嘱一定丧失继承权吗?(53)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继承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因,继承人也可能丧失其继承权。其中,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四款就明确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谓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根据以上法律,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了遗嘱,但情节并不严重,不一定丧失继承权,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丧失继承权。        如何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指出:“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2004年11月19日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521-200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2004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提出,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


  • ·宣告失踪申请书(63)
         申请人:A,女,×族,××岁,××省××县人,××县××公司职员,现住××县××路××号。被申请人:B,男,×族,××岁,××省××县人,××县××公司职员,原住××县××路××号请求事项:被申请人B下落不明已达2年,请求宣告其失踪。事实和理由:(应祥述,此略。)此致   ××县人民法院申请人:A ××年××月××日附:1.××县公安局关于B失踪的证明;2.刘××书面证言。


  • ·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72)
        票据上的权利随票据而转移。原则上,持有票据的即可享有票据上的权利。然而,绝对地遵循这一规则,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安全也因此受到损害。因此,各国法律又规定,票据转让过程中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比如,《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不论以何种方式丧失汇票,只要持票人系按上文所述方式确立其权利者,无义务交出汇票,但该持票人以恶意取得或在取得时有严重过失者除外”。德国、日本票据法均有相同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票据法的上述规定表明,持票人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票据时,只要主观上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无论其从何处取得票据,都享有票据权利。英国和美国票据法将持票人作出了正当持票人和非正当持票人的分类。只有正当持票人才享有票据权利。按照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正当持票人是指:“...


  • ·违约金、滞纳金、利息损失的区别(72)
        ①、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违反合同(或违反约定)后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罚则及其他方式。可见,违约金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我国合同法体系认为违约金是契约的条款,并认为违约金是担保主债务履行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的担保形式。从种类上看违约金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法定违约金,一种是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预先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按照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法定违约金可以是一定的数额,也可以是一定比例。约定的违约金是指支付的数额及条件均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由于违约金被视为当事人对事后发生的损失的预先估算,因此约...


  • ·过失损毁文物罪(90)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及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体可参见故意损毁文物罪的释解,这里不再赘述。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损毁,在这里是指由自己的过失行为如失火、过失引起爆炸、过失污损、过失摔破等致使珍贵文物损坏...


  • ·丢失枪支不报罪(91)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严防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这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应尽的职责。同时,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所配备的枪支一旦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不报,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


  • ·分手或离婚是否有青春损失费?(91)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分手的恋人乃至离婚的夫妻,认为自己为对方付出的过多,希望对方在经济上给予自己一定的补偿,会提出关于对方应该赔偿自己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青春损失费应否支持,应该视具体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同居关系,男女分手,法律是不予以干预的,因为法律本来就不保护同居关系,婚姻法也不支持普通的同居关系向法院提出解除同居关系之诉。如果说没有子女抚养以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法院不干预男女双方分手的。至于一方提供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问题,法律更不会干预。况且,因为时间是双方的,或者同居是自愿的,无所谓哪一方吃亏或者占便宜,因此法律不能支持。    &nb...


  • ·民事判决书(撤销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用)(103)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62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申请人×××要求撤销对×××(或其本人)的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告×××失踪(或死亡)。……(写明被宣告失踪人已重新出现或已确知其下落,或者被宣告死亡人已重新出现或已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事实)。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


  • ·有特殊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及期限(105)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有特殊情形的及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 ·记名股票遗失的补救措施(107)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 ·民事判决书(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用)(110)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61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申请人×××要求宣告×××失踪(或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申请人所诉下落不明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的内容)。  经查,……(写明法院查实的下落不明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与申请人的关系以及其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写明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或一年),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驳回申请的,此部分应写明公民下落不明得不到确认的事实及根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


  • ·遗嘱失效的八种情形(113)
        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只要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遗嘱的内容就有效,而不必经过遗嘱继承人的认可。另外,遗嘱自立遗嘱人死亡时开始生效,之前遗嘱并未生效,遗嘱继承人拥有的也只是一种期待权。现实中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一、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另外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订立书面遗嘱或...


  • ·车辆减值损失(114)
            车辆减值损失指一辆汽车经碰撞或修理后,汽车的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汽车经济价值降低的部分则为车辆的减值损失。    当车辆发生事故后,虽然经过维修,一般很难恢复到原有水平,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通常会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会有所下降。法律规定的恢复原状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很难做到。事故车辆经过修复后,即使没有外观和功能上的瑕疵,若作为融资担保工具被评估,估值偏低不一定会出现;但若作为二手车交易,价格肯定远低于同类同期车辆,人们的消费心理一般不接受和认同这种曾经发生事故的车。现实中,有汽车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将不能继续享受厂家质量承保范围,同时丧失了保修期内部分维修项目的免费维修。因此,事故车辆的价值...


  • ·一次性了结赔偿协议如显失公平,可以撤销(114)
        工作中刘某腰部被硬物砸伤。雇主李某某在支付了医疗费后,和刘某达成协议,内容为:李某某一次性赔偿刘某20000元,该款包括误工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本起事故一次性了结。其后,刘某因受伤部位疼痛再次到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该协议。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协议,律师指出,本案虽然签订协议约定本起事故一次性了结,但签订协议时,刘某并未意识到伤情的严重性,因此,签订协议系重大误解所产生的行为,且从协议赔偿数额看该协议也显失公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现刘某在工作中造成十级伤残,其所受损害应当由雇主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所签协议虽是当时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