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QQ咨询:
邮箱:@qq.com
执业证号:13201-1995-1044-9835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南京市看守所西500米,万达广场北)
推荐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管制的执行和禁止令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48
一、管制的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
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处管制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如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
二、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的活动包括: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3、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5、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三、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的区域、场所有:
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四、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的人员有:
1、未经双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未经双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禁止接触同案犯;
5、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法律快车小编温馨提示: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五、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6、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如何区分牵连犯与吸收犯?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虽未明确规定牵连犯与吸收犯,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普遍认可。从刑法理论上讲,牵连犯与吸收犯均属于“实质上的数罪、处断的一罪”。牵连犯是以实施某......
·共同犯罪的自首认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程度大于单独犯罪的犯罪形式。虽然,共同犯罪的自首和单独犯罪的自首都要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既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
·盗窃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既未遂认定
一、盗窃公共场所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既未遂标准 现实中,行为人往往采用撬锁、暴力破坏锁具等方式窃取停放在路边或者停车场的车辆......
·单位自首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再考察我国《刑法》分则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绑架、拘禁形式进行,行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两罪也存在一定区别: ......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
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处管制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如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
二、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的活动包括: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3、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5、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三、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的区域、场所有:
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四、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的人员有:
1、未经双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未经双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禁止接触同案犯;
5、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法律快车小编温馨提示: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五、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6、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如何区分牵连犯与吸收犯?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虽未明确规定牵连犯与吸收犯,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普遍认可。从刑法理论上讲,牵连犯与吸收犯均属于“实质上的数罪、处断的一罪”。牵连犯是以实施某......
·共同犯罪的自首认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程度大于单独犯罪的犯罪形式。虽然,共同犯罪的自首和单独犯罪的自首都要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既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
·盗窃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既未遂认定
一、盗窃公共场所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既未遂标准 现实中,行为人往往采用撬锁、暴力破坏锁具等方式窃取停放在路边或者停车场的车辆......
·单位自首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再考察我国《刑法》分则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绑架、拘禁形式进行,行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两罪也存在一定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