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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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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重婚罪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从这里,我们可以概括出重婚行为的两个特征:1.其中一方或双方均已有配偶,即已有一个或两个婚姻关系存在;2.双方又结婚。我国是实行婚姻登记主义的国家,在登记主义的原则之下,婚姻关系成立的一个必备条件就是依法登记,只有经登记的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八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据此,法律只承认和保护经登记的婚姻关系。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刑法上的结婚,都应当是登记婚。因此,配偶也很自然应是经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的双方。 法律对这一类行为作出规定,是为了防止重复结婚,即为了保护在先的合法婚姻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然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可以对在先合法婚姻造成损害的,除了重复登记结婚之外,还有诸如事实婚、包二奶等行为。这些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被法律所禁止,但仍然以其实际存在对在先得合法婚姻家庭关系造成破坏。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仅将重婚中的又结婚 限于登记结婚,显然不足以保护在先合法婚姻关系。因此,司法实践和法学界将事实婚姻也纳入重婚范围而将其称为事实重婚. 需要注意的是,重婚行为与重婚罪是两个相差甚远的概念。首先,重婚行为是一个普遍的法律意义上概念,而重婚罪是刑法中的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重婚行为只有经过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宣告为犯罪才构成重婚罪。其次,二者的主体不同。重婚行为的主体是重复结婚的双方,而重婚罪的主体是有配偶而重婚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即有可能只是重婚行为主体的其中一方。婚姻是男女双方的行为,只有一方的行为不能构成重婚;而在刑法中,构成重婚行为的善意的一方(即不知道对方有配偶的一方)是不应该被定罪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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