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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执行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85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㈢遵守考察 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 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一般具体由犯罪分子所在地派出所进行考察,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指由犯罪分子的工作单位或没有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而我们一般的做法是向公安机关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附上判决书,却未向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有关材料。笔者 认为,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犯罪分子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犯罪分子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 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犯罪分子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 在罪犯工作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将罪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请当地群众协助对犯罪分子的监督,并在罪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缓刑执行机关派出所应定期(一般以三个月为准)将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的表现材料报到 人民法院刑庭,这些表现材料应包括:(1)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意见;(2)犯罪分子个人思想行动汇报(可以是犯罪分子自己书写,也可以由派出所做 成谈话笔录);(3)群众意见;(4)犯罪分子有无违反缓刑监督规定的材料。通过上述材料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应对其撤销缓刑或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人民检 察院从宏观上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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