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QQ咨询:

邮箱:@qq.com

执业证号:13201-1995-1044-9835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南京市看守所西500米,万达广场北)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推荐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发布的机关、范围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447

第一款 是关于通缉权和通缉的对象、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通缉权,通缉以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这里 既包括具备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依法执行逮捕,羁押期间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通缉的对象必须同 时具备三个条件: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对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 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捕。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 名、性别、年龄、籍贯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缉捕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通知撤销通缉令。由于通 缉是侦查中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紧急措施。本条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这样规定一是因为通缉是执行逮捕的继续,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执行逮捕权; 二是考虑公安机关的装备比较全,力量强,具有相应的强制手段,有利于将犯罪嫌疑人及时抓获归案。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中,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应通 过公安机关进行。通缉发布后又发现新情况的,可以补发通报。对不知真实姓名和住址,只知其外貌特征、作案手段、携带赃款赃物等情况的,可以采用通报方式查 缉。

第二款 是关于各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范围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决定权 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署、组织力量,积极进行查缉工作,其他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 关查获被通缉人,发现被通缉的人或其他线索,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公安机关,或者直接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

·侦查机关对人身进行检查应遵守哪些规定?
    对人身进行检查是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侦查活动。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需要通过人身检查,查看被害人......

·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二......

·侦查阶段委托律师的必要性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经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的案情;犯罪嫌疑人若有任何生活上的需要,律师可以代为转达给家属;若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刑......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

·侦查终结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