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13951899110
联系我们

手机:13951899110

电话:(025)8411-0110

QQ咨询:

邮箱:@qq.com

执业证号:13201-1995-1044-9835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南京市看守所西500米,万达广场北)

南京律师在线咨询
推荐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刑事律师网>联系我们

暴力取证罪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19

 
    一、概念与构成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二、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

·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概念与构成   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一、概念与构成   本条是关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n......

·报复陷害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一)客体要......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