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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监管组的设立及其职权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03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一)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二)核查企业债权;    
    (三)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    
    (四)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    
    (五)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    
    企业监管组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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